工伤认定流程怎么走?

适用地区:上海 依据来源:官方发布原文(下方条例均附原文链接) 数据核对日期:

官方口径速览

发生工伤后:单位应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单位不申请的,本人或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直接申请;认定后伤情相对稳定的做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1-10级),再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待遇标准(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亡赔偿等)见「工伤待遇/工亡」专题。

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一条);《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参考条例

  • 《工伤保险条例》 现行有效

    国务院 · 2003年发布,2010年修订

    涉及条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第十四条: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含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第十七条:单位30日内、个人1年内申请;第三十三条:停工留薪期不超过12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现行有效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10年通过,2018年修正

    涉及条款: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由单位支付待遇。

  •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现行有效

    上海市人民政府 · 2012年发布(沪府令93号,2013年施行)

    涉及条款: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上海认定情形、申请材料、受理60日决定等程序细化;停工留薪期待遇见第三十七条。

通俗解释

工伤认定是「先认定、后鉴定、再待遇」:①用人单位30日内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认定;②认定后伤情稳定的做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1-10级);③按等级享受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等待遇。

来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整理;具体以官方解释为准 · 官方链接 →

单位不申请认定的,职工本人或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申请;因工伤认定引发的行政诉讼,参照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最高法司法解释 · 官方链接 →

司法案例参考

最高法指导案例(工伤认定类)

争议焦点 「上下班途中」合理路线与时间认定、挂靠车辆驾驶人工伤等

实践倾向 裁判明确合理路线、合理时间的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应认定工伤;具体案例请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

工伤待遇争议类案件(请检索同类裁判)

争议焦点 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

实践倾向 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算各项待遇,单位未缴工伤保险的由单位全额承担;具体以裁判文书网检索结果为准。

员工维权指引

  1. 要求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

    注意: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

  2. 自行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保行政部门(上海市社保中心经办) 前往 →

    注意: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逾期不予受理

  3. 劳动能力鉴定

    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前往 →

    注意:伤情相对稳定后申请,对鉴定结论不服可申请再次鉴定

  4. 对认定结论不服的救济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前往 →

    注意:收到认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诉讼

  5. 待遇争议仲裁/诉讼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 → 人民法院 前往 →

    注意:仲裁时效1年

企业合规风险提示

  • 承担工伤保险待遇

    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条例标准支付全部待遇(《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依据原文 →

  • 滞纳金与罚款

    未按时足额缴费的,责令限期缴纳并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依据原文 →

  • 拖延申报的额外责任

    未在30日内申报工伤认定的,此前发生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负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 依据原文 →

  • 安全生产违法责任

    工伤事故暴露安全生产问题的,可能面临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依据原文 →

官方办理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