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多少天?生育津贴怎么领?
官方口径速览
法定产假98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1婴+15天);上海在98天基础上增加生育假60天(合计158天)。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缴生育保险的由单位承担。男方陪产假、育儿假见「陪产假/育儿假」专题。
参考条例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涉及条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涉及条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未就业配偶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涉及条款:第二条
第二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在98天国家产假基础上再享受生育假60天(合计158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配偶陪产假应在产妇产假期间连续使用,按本人正常出勤应得工资发给;增加的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制定)
-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涉及条款:生育津贴与生育医疗费
规定上海生育津贴申领条件与标准,请以上海市医保局最新政策为准。
通俗解释
产假期间工资待遇: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的,由单位按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差额,由单位补足。
来源:根据《社会保险法》与上海规定整理;具体以官方解释为准 · 官方链接 →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孕期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来源:《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第六条 · 官方链接 →
司法案例参考
「三期」女职工保护类案件(请检索同类裁判)
争议焦点 怀孕被辞退、产假期间待遇、生育津贴差额
实践倾向 「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违法解除的,判恢复劳动关系或支付2N赔偿金;生育津贴差额由单位补足。具体以裁判文书网检索结果为准。
员工维权指引
企业合规风险提示
官方办理渠道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社局
-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医保局
- 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