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多少天?生育津贴怎么领?

官方口径速览

法定产假98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1婴+15天);上海在98天基础上增加生育假60天(合计158天)。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缴生育保险的由单位承担。男方陪产假、育儿假见「陪产假/育儿假」专题。

参考条例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国务院 · 2012年发布(国务院令第619号)

    涉及条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10年通过,2018年修正

    涉及条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未就业配偶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 2022年印发(沪府规〔2022〕18号)

    涉及条款:第二条

    第二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在98天国家产假基础上再享受生育假60天(合计158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配偶陪产假应在产妇产假期间连续使用,按本人正常出勤应得工资发给;增加的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制定)

  •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 2001年发布,多次修订

    涉及条款:生育津贴与生育医疗费

    规定上海生育津贴申领条件与标准,请以上海市医保局最新政策为准。

通俗解释

产假期间工资待遇: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的,由单位按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差额,由单位补足。

来源:根据《社会保险法》与上海规定整理;具体以官方解释为准 · 官方链接 →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孕期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来源:《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第六条 · 官方链接 →

司法案例参考

「三期」女职工保护类案件(请检索同类裁判)

争议焦点 怀孕被辞退、产假期间待遇、生育津贴差额

实践倾向 「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违法解除的,判恢复劳动关系或支付2N赔偿金;生育津贴差额由单位补足。具体以裁判文书网检索结果为准。

员工维权指引

  1. 与单位沟通产假与待遇安排

    用人单位

    注意:提前办理产假申请,保留工资单

  2. 申领生育津贴

    上海市医保经办机构(一网通办可线上申请) 前往 →

    注意:生育后规定期限内申领,以官方指南为准

  3. 权益受损投诉

    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12333) 前往 →

    注意:劳动保障监察时效一般为2年

  4. 仲裁/诉讼

    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 → 人民法院 前往 →

    注意:仲裁时效1年;三期女职工维权通常需尽快启动

  5. 妇联组织支持

    上海市妇女联合会(上海女性网) 前往 →

    注意:可提供调解与维权支持

企业合规风险提示

  • 违法解除赔偿

    三期女职工违法解除的,判继续履行或2N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八十七条) 依据原文 →

  • 补发生育津贴差额与产假工资

    未缴生育保险的由单位承担生育待遇;津贴低于原工资的补足差额 依据原文 →

  • 行政责令改正

    歧视女职工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依据原文 →

  • 信用与舆情风险

    三期辞退属社会高度关注的高风险行为,易引发舆情与监管关注 依据原文 →

官方办理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