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童工?和未成年工有什么区别?处罚多重?
官方口径速览
童工指未满16周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未成年人,一律禁止招用,为其介绍就业、安排其从事个体经营同样违法;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罚款5000元,逾期不改每月罚1万元并吊销营业执照,造成伤亡的还要承担一次性赔偿甚至刑事责任。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可以招用,但须执行特殊保护规定。
参考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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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涉及条款:第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的,须依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五十八至六十五条:对未成年工(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实行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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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涉及条款: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
第二条: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为其介绍就业,禁止其开业从事个体经营;第四条:招用人员必须核查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一律不得录用,录用登记与核查材料应妥善保管;第六条: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罚款5000元,有毒作业场所从重处罚,责令限期送回,逾期按每月1万元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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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涉及条款:第六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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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涉及条款:社会保护相关条款
上海地方法规同样明确禁止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并规定招用未成年工须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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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涉及条款:全文
对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不得安排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及禁忌劳动,禁止安排加班加点与夜班,并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通俗解释
童工 ≠ 未成年工,这是HR最容易混淆的点:童工=未满16周岁,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招用(仅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经审批可例外);未成年工=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可以招用,但必须执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不得安排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种,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并要定期健康检查。
来源:根据《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五十八条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整理;具体以官方解释为准 · 官方链接 →
暑期工/兼职学生同样受此约束:未满16周岁的学生暑期打工、参与经营性劳动,同样构成使用童工;招人时务必核查身份证原件,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可招用为未成年工并落实保护措施,录用登记和身份证核查材料要保存备查。
来源:《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四条 · 官方链接 →
发现使用童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造成童工伤亡的按非法用工处理,单位须给予一次性赔偿,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
来源:《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 官方链接 →
司法案例参考
使用童工行政处罚类案件(请检索同类案例)
争议焦点 企业使用未满16周岁人员是否构成使用童工、罚款标准
实践倾向 人社部门按每名童工每月5000元标准处罚、责令限期送回并承担交通食宿费用,逾期不送加倍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的执法实践较为常见;具体以官方公布案例为准。
童工伤亡赔偿类案件(请检索同类裁判)
争议焦点 童工发生工伤/伤亡的赔偿标准
实践倾向 使用童工造成伤残、死亡的,适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由单位一次性赔偿;情节严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员工维权指引
企业合规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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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罚款
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罚款5000元;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从重处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依据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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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送回+逾期重罚
责令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还监护人,费用由单位承担;逾期不送的按每月1万元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登记(《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依据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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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
使用童工造成伤残、死亡的,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支付一次性赔偿 依据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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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
雇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从事危重劳动的,可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 依据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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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与经营影响
劳动保障重大违法失信行为将被公示并纳入联合惩戒,影响评优、融资、招投标与政府补贴 依据原文 →
官方办理渠道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
- 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办公厅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