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怎么算?因工死亡赔多少?

适用地区:上海 依据来源:官方发布原文(下方条例均附原文链接) 数据核对日期:

官方口径速览

工伤待遇分三类:①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一般≤12个月,可延长≤12个月);②伤残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等级发(十级7个月到一级27个月本人工资),一至四级按月发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90%/85%/80%/75%),五至六级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单位发伤残津贴(70%/60%),生活护理费按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发社平工资的50%/40%/30%;③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6个月社平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30%、孤寡老人或孤儿加1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单位未缴工伤保险的,由单位按标准全额承担。

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三条)。

参考条例

  • 《工伤保险条例》 现行有效

    国务院 · 2003年发布,2010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86号)

    涉及条款: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停工留薪期;第三十四条生活护理费;第三十五至三十七条一至十级伤残待遇;第三十九条因工死亡待遇(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社平、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倍);第四十三条分立合并/承包/借调/破产时的责任确定。

  •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现行有效

    上海市人民政府 · 2012年发布(沪府令93号,2013年施行)

    涉及条款: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三条

    上海细化待遇标准: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生活护理费按全市社平50%/40%/30%;一至十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与条例一致;丧葬补助金6个月全市社平;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

通俗解释

各项待遇的「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本市社平工资300%的按300%计算,低于60%的按60%计算。

来源:《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六十一条 · 官方链接 →

因工死亡三项待遇:丧葬补助金(6个月社平)+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40%、其他亲属30%、孤寡老人或孤儿加10%,合计不超本人生前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死亡的享受全部待遇。

来源:《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官方链接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20。该基数以国家统计局每年发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为准,全国统一、不分地域。示例:202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4188元,故2025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4188×20=1083760元(2024年度为1036420元)。查询所需年份数据:国家统计局官网「国家数据」平台 → 年度数据 → 人民生活 →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来源:《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国家统计局 · 官方链接 →

司法案例参考

工亡待遇争议类案件(请检索同类裁判)

争议焦点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的计算与发放

实践倾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计发;未缴工伤保险的由单位全额承担三项工亡待遇。具体以裁判文书网检索结果为准。

伤残待遇争议类案件(请检索同类裁判)

争议焦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

实践倾向 以本人工资(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具体以裁判文书网检索结果为准。

员工维权指引

  1. 申领工伤待遇

    社保经办机构(上海市社保中心经办) 前往 →

    注意:凭工伤认定决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待遇申请表等办理

  2. 对待遇核定不服的救济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前往 →

    注意:收到核定结果之日起法定期限内提出

  3. 待遇争议仲裁/诉讼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 → 人民法院 前往 →

    注意:仲裁时效1年

企业合规风险提示

  • 未参保全额承担待遇

    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条例标准支付全部工伤待遇(《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依据原文 →

  • 拖延申报的额外责任

    未在30日内申报工伤认定的,此前发生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负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 依据原文 →

  • 分立合并/借调/破产时的连带责任

    分立合并转让由承继单位担责、借调由原单位担责、破产清算拨付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 依据原文 →

官方办理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