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和实习期的区别?
官方口径速览
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的双向考察期(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护,必须签合同、缴社保、付工资);实习期是在校学生为完成学业进行的社会实践,一般不视为就业、不建立劳动关系,签的是实习协议。法律上没有「试岗期」「试工期」概念,以试岗名义白用劳动力属违法。
参考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涉及条款: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第七条: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第十九条: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第二十条: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约定工资80%且不低于最低工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涉及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五十条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涉及条款:第十五条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涉及条款: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试用期也不例外,不能协商免除。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实习期 vs 试用期」避坑指南
涉及条款:—
实习期面向未取得毕业证的在校学生、不建立劳动关系;已毕业仍按「实习」对待、不签合同不缴社保的属违法;实习不得无偿劳动、不得收取实习费。
通俗解释
试用期 vs 实习期,三大区别:① 身份不同——试用期内的是劳动者(已建立劳动关系),实习期的一般是在校学生;② 性质不同——试用期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范,实习期是学生社会实践、不视为就业、不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签的是实习协议;③ 保障不同——试用期必须签劳动合同、缴社保、工资有底线(不低于约定工资80%且不低于最低工资),实习期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受伤一般不按工伤处理。
来源:据人社部门官方口径与上海闵行法院避坑指南整理;具体以官方解释为准 · 官方链接 →
特别提醒:法律上没有「试岗期」「试工期」的概念,只有「试用期」。用人单位以「试岗」「考察」「适应期」名义让人干活又不发工资的,属于违法用工——自用工之日起即建立劳动关系,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来源:人社部门官方提醒(2026年1月) · 官方链接 →
「见习期」是另一回事:针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青年等群体,安排到见习基地进行岗位实践,期间不建立劳动关系,但发放见习补贴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来源:《就业促进法》及地方就业见习政策 · 官方链接 →
司法案例参考
「假实习、真用工」类案件(请检索同类裁判)
争议焦点 已毕业人员被按「实习」用工、不签合同不缴社保,是否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实践倾向 司法实践普遍认为:已毕业并接受单位管理、从事有报酬劳动的,可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单位须承担补签合同、补缴社保、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等责任;具体请以裁判文书网检索结果为准。
试岗期报酬纠纷类案件(请检索同类裁判)
争议焦点 以「试岗」「考察」名义用工拒付工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实践倾向 只要存在用工行为即建立劳动关系,单位应支付劳动报酬;未签劳动合同的可主张二倍工资差额。
员工维权指引
-
先分清身份再维权
已毕业入职=劳动者,受劳动法保护;在校实习=民事关系,主要靠实习协议维权
注意:保留实习协议、考勤记录、工作成果等证据
-
试用期权益受损: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经12333转接) 前往 →
注意:监察时效一般为2年;试用期须签合同、缴社保、足额付薪
-
被「试岗」白用:果断拒绝并向监察投诉
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12333转接) 前往 →
注意:用工即建立劳动关系,工资不能免;注意留存工作沟通、打卡等证据
-
实习受伤或实习费纠纷:协商→民事诉讼
学校与实习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前往 →
注意:实习期受伤一般不按工伤处理,建议入职前与单位约定投保意外险;可拨打12348免费法律咨询
企业合规风险提示
官方办理渠道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社局
- 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