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辞退有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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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只有在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过失情形时,才能不支付经济补偿解除;否则应按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支付经济补偿,违法解除的需支付赔偿金。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参考条例
通俗解释
试用期不是随意辞退的「免赔期」。用人单位要按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必须证明三点:有明确、可考核的录用条件;曾向劳动者告知过该条件;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确实不满足。证明责任在用人单位。
来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整理;具体以官方解释为准 · 官方链接 →
若用人单位无理由辞退试用期员工,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2倍经济补偿)。
来源:《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 官方链接 →
司法案例参考
试用期解除类案件(请检索同类裁判)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试用期员工,是否需支付补偿
实践倾向 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无法举证录用条件已告知且劳动者不满足的,被认定违法解除并判赔赔偿金的情况较为常见;具体请以裁判文书网检索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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