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辞退有补偿吗?

适用地区:上海 依据来源:官方发布原文(下方条例均附原文链接) 数据核对日期:

官方口径速览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只有在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过失情形时,才能不支付经济补偿解除;否则应按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支付经济补偿,违法解除的需支付赔偿金。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参考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现行有效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7年通过,2012年修正

    涉及条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

    第十九条: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二十一条:试用期内除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外,不得解除;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辞退无需补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现行有效

    国务院 · 2008年发布

    涉及条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通俗解释

试用期不是随意辞退的「免赔期」。用人单位要按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必须证明三点:有明确、可考核的录用条件;曾向劳动者告知过该条件;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确实不满足。证明责任在用人单位。

来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整理;具体以官方解释为准 · 官方链接 →

若用人单位无理由辞退试用期员工,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2倍经济补偿)。

来源:《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 官方链接 →

司法案例参考

试用期解除类案件(请检索同类裁判)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试用期员工,是否需支付补偿

实践倾向 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无法举证录用条件已告知且劳动者不满足的,被认定违法解除并判赔赔偿金的情况较为常见;具体请以裁判文书网检索结果为准。

人民法院案例库(劳动争议专辑)

争议焦点 试用期解除、录用条件举证等类案检索

实践倾向 收录经最高法审核的指导性与参考案例,供类案参考。

员工维权指引

  1. 与用人单位协商

    用人单位

    注意:注意留存录用条件告知书、试用期考核记录等证据

  2. 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经12333转接) 前往 →

    注意:劳动保障监察时效一般为2年,建议尽早反映

  3. 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区级仲裁院) 前往 →

    注意:仲裁时效为1年,从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请注意时效

  4.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前往 →

    注意:对裁决不服的,应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

  5. 工会/妇联等组织支持

    上海市总工会 / 上海市妇联 前往 →

    注意:可提供法律援助与调解支持

企业合规风险提示

  • 支付赔偿金

    违法解除按经济补偿标准2倍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依据原文 →

  • 补发试用期工资差额

    试用期工资低于法定标准的需补足(《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依据原文 →

  • 劳动仲裁/诉讼败诉风险

    解除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录用条件未书面告知将承担败诉风险(司法实践普遍口径) 依据原文 →

  • 行政责令改正

    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罚款(《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三条) 依据原文 →

官方办理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