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必须缴吗?缴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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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是法定义务,单位和职工均应按月缴存,缴存比例在5%-12%之间由单位确定;单位不缴或少缴的,职工可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管理中心有权责令限期缴存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主要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2026-09-20 起罚款条款由第三十七条调整为第三十九条、责令缴存条款由第三十八条调整为第四十条);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规定(缴存比例与月缴存额上下限)。
参考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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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现行有效⏳ 起施行修订版
涉及条款: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2026-09-20 起罚款条款由第三十七条调整为第三十九条、责令缴存条款由第三十八条调整为第四十条
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缴存比例(上海现行按5%–12%执行)。第四十条(2026-09-20 前为第三十八条):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条内容未变。第三十九条(2026-09-20 前为第三十七条):单位不办缴存登记或不为职工设立账户、逾期不办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2026-09-20 起提高至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时效说明:国务院令第844号第三次修订自 2026-09-20 起施行,罚则条款序号整体后移(第37条→第39条、第38条→第40条),罚款额度由1万–5万提高至5万–30万;该日之前仍适用旧条号与旧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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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规定 现行有效
涉及条款:缴存比例与月缴存额上下限
上海缴存比例为5%-12%区间,每年公布月缴存额上下限,以官方最新公告为准。
通俗解释
公积金不是「福利可谈」,是法定强制缴存。缴存基数一般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有上下限;「不缴公积金换现金补偿」的约定不能免除单位缴存义务。
来源: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整理;具体以官方解释为准 · 官方链接 →
离职后公积金账户可封存、转移;租房、购房、退休等情形可按规定提取。
来源: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指南 · 官方链接 →
司法案例参考
员工维权指引
企业合规风险提示
官方办理渠道
-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海公积金
- 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政府
- 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