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必须缴吗?缴多少?

适用地区:上海 依据来源:官方发布原文(下方条例均附原文链接) 数据核对日期: 起有法规修订施行(见下方标注)

官方口径速览

住房公积金是法定义务,单位和职工均应按月缴存,缴存比例在5%-12%之间由单位确定;单位不缴或少缴的,职工可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管理中心有权责令限期缴存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主要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2026-09-20 起罚款条款由第三十七条调整为第三十九条、责令缴存条款由第三十八条调整为第四十条);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规定(缴存比例与月缴存额上下限)。

参考条例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现行有效 起施行修订版

    国务院 · 1999年发布;2002、2019年两次修订;2026-08-10 第三次修订(国务院令第844号),2026-09-20 起施行

    涉及条款: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2026-09-20 起罚款条款由第三十七条调整为第三十九条、责令缴存条款由第三十八条调整为第四十条

    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缴存比例(上海现行按5%–12%执行)。第四十条(2026-09-20 前为第三十八条):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条内容未变。第三十九条(2026-09-20 前为第三十七条):单位不办缴存登记或不为职工设立账户、逾期不办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2026-09-20 起提高至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时效说明:国务院令第844号第三次修订自 2026-09-20 起施行,罚则条款序号整体后移(第37条→第39条、第38条→第40条),罚款额度由1万–5万提高至5万–30万;该日之前仍适用旧条号与旧额度。

  •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规定 现行有效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 年度发布

    涉及条款:缴存比例与月缴存额上下限

    上海缴存比例为5%-12%区间,每年公布月缴存额上下限,以官方最新公告为准。

通俗解释

公积金不是「福利可谈」,是法定强制缴存。缴存基数一般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有上下限;「不缴公积金换现金补偿」的约定不能免除单位缴存义务。

来源: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整理;具体以官方解释为准 · 官方链接 →

离职后公积金账户可封存、转移;租房、购房、退休等情形可按规定提取。

来源: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指南 · 官方链接 →

司法案例参考

公积金追缴类案例

争议焦点 单位多年未缴公积金,职工要求补缴

实践倾向 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补缴,单位逾期不缴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具体以公积金中心处理结果为准。

员工维权指引

  1. 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往 →

    注意:投诉单位不缴/少缴,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

  2.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责令限期缴存决定逾期不履行的,管理中心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条例第三十八条) 前往 →

    注意:无需个人先行仲裁/诉讼

  3. 12329 公积金热线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往 →

    注意:咨询缴存、提取、贷款政策

企业合规风险提示

  • 责令限期补缴+强制执行

    逾期不缴或少缴的,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依据原文 →

  • 信用与经营受限

    恶意不缴公积金进入失信名单的,影响投标、融资、评优等(各地信用惩戒实践) 依据原文 →

  • 历史欠缴集中追缴风险

    离职员工集中投诉补缴将产生大额补缴成本与滞纳金 依据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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