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有什么限制?

官方口径速览

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上使用,用工单位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派遣工与正式工同工同酬。

参考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7年通过,2012年修正

    涉及条款: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第六十六条: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使用;第九十二条: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2014年发布(人社部令第22号)

    涉及条款: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

    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通俗解释

「假外包、真派遣」是执法重点:名为业务外包实为劳务派遣的,按劳务派遣处理并适用10%比例与连带责任。派遣工发生争议时,可同时把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列为当事人。

来源: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与司法实践整理;具体以官方解释为准 · 官方链接 →

派遣工工伤、工资被拖欠的,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同工同酬包括奖金、津贴、福利待遇等。

来源:《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第九十二条 · 官方链接 →

司法案例参考

混同用工与派遣责任类典型案例(最高法2025年8月发布)

争议焦点 关联单位交替用工、派遣责任承担

实践倾向 关联单位混同用工的,可要求共同承担责任;具体见最高法发布材料。

员工维权指引

  1. 向派遣单位主张权利

    劳务派遣单位(劳动合同相对方)

    注意:注意合同主体与实际用工主体

  2. 向用工单位主张连带责任

    用工单位

    注意:工资、社保、工伤待遇等可要求连带责任

  3. 劳动监察投诉

    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12333) 前往 →

    注意:可举报超比例用工与违规派遣

  4.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 前往 →

    注意:仲裁时效1年

企业合规风险提示

  • 连带赔偿责任

    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连带赔偿(《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依据原文 →

  • 超比例用工处罚

    派遣用工超过用工总量10%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依据原文 →

  • 「假外包」被认定真派遣

    名为外包实为派遣的按劳务派遣处理,适用全部法定限制与责任 依据原文 →

官方办理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