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没续签,被辞退或欠薪怎么办?
官方口径速览
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书面合同但继续用工的,视为双方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单位仍负补订书面合同的法定义务:自期满次日起超过一个月未补订的,劳动者可主张未签书面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最长11个月);满一年仍未订立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绩效低」为由辞退,须先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并已履行培训或调岗程序,否则属违法解除,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拖欠工资的,可一并主张补发并请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加付50%–100%赔偿金。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二十七条);《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参考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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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现行有效
涉及条款:第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合同,已建立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第四十条第二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第八十二条: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合同的,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第八十七条:违法解除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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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现行有效
涉及条款:第六条、第七条
第六条: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应支付两倍工资并补订;二倍工资起算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于补订书面合同的前一日。第七条: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合同的,视为自满一年当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立即补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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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现行有效
涉及条款: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仅解决合同期满后事实劳动关系权利义务如何确定,不免除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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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现行有效
涉及条款:第六条、第二十七条
第六条: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二十七条: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一年时效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自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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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现行有效
涉及条款:第六条、第七条
第六条:工资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第七条:劳动者离职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通俗解释
「合同到期没续签但继续上班」不等于没有劳动关系。合同期满后你继续在原单位工作、单位也没有表示异议的,法律上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工资标准、岗位、工时等照旧,欠薪照样要还。但要注意:这一条规定只解决「权利义务按什么标准算」,它并不等于单位已经履行了签约义务。单位仍应在合同期满后与你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来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 · 官方链接 →
未补订书面合同,可以主张二倍工资差额,但有两个时间边界。自合同期满次日起,单位超过一个月仍未与你补订书面合同的,你可主张每月二倍工资中「多出来的那一倍」差额。可主张期间最长11个月;若期满后满一年仍未订立,视为自满一年之日起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一个边界:上海支持劳动者就合同期满后未续签主张二倍工资差额,但各地对起算与截止的认定存在细微差异,越早主张越稳妥。第二个边界:已被「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再主张二倍工资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不予支持的情形(人社部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中即有此类裁判),因此不要把二倍工资当作可以无限期累积的权利。
来源:《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 官方链接 →
以「绩效低」为由辞退,门槛比多数人以为的高得多。「绩效不好」本身不是法定解除理由。单位要走「不能胜任工作」这条路,必须依次完成:一是有事先明确并已告知你的考核标准;二是有客观证据证明你确实不能胜任;三是对你进行了培训或调整了工作岗位;四是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五是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六是支付经济补偿(N)。少了第三步(培训或调岗),或者拿不出任何客观考核证据、仅凭一次「低绩效」评分就辞退,通常构成违法解除。此时你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主张按经济补偿标准二倍计算赔偿金(2N)。
来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 · 官方链接 →
不支付薪资是独立的违法行为,与解除是否合法无关。无论最终认定解除合法还是违法,只要有实际提供劳动,工资就必须支付——「打低绩效」不能成为不发工资的理由。针对欠薪,你可以并行采取: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其责令单位限期支付;单位逾期仍不支付的,可责令其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加付赔偿金;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N);欠薪事实清楚的,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上海地方规定进一步明确:工资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劳动者离职时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
来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十五条;《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 官方链接 →
举证责任偏向单位一侧,时效则要分清两种情形。凡与争议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如考核制度与考核记录、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解除通知),由单位提供,不提供要承担不利后果——这一点在「绩效不合格」类争议中尤其关键,单位拿不出客观考核证据,往往直接败诉。时效方面: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一年时效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自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也就是说,只要你还在这家单位,欠薪部分随时可以主张,不必担心过期;但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赔偿金等请求,应尽早提出。
来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二十七条 · 官方链接 →
司法案例参考
上海法院裁判文书查询(合同期满未续签、绩效解除类案检索)
争议焦点 合同期满后未续订书面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是否履行培训或调岗程序;欠薪加付赔偿金
实践倾向 建议以「合同期满 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倍工资」「不能胜任工作 培训 调岗 违法解除」等为关键词检索同类裁判,注意不同法院对二倍工资起算点与不胜任举证标准的认定差异;具体以裁判文书为准。
人民法院案例库(劳动争议专辑)
争议焦点 合同解除、二倍工资、劳动报酬类参考案例检索
实践倾向 收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的参考案例,可用于类案检索;具体适用请以裁判文书与现行法律为准。
员工维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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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与用人单位书面主张
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或直属负责人)
注意:以可留痕方式提出(邮件、企业微信、快递函件),明确要求补订书面合同、补发欠薪及支付相应赔偿,便于后续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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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上海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经12333转接) 前往 →
注意:劳动保障监察查处时效一般为2年;欠薪类投诉处理相对快,可要求责令限期支付并加付50%–100%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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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上海市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前往 →
注意:仲裁时效1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欠薪不受1年限制,终止后须在1年内提出。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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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支付令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前往 →
注意:不服仲裁裁决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欠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可直接申请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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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律援助或咨询工会
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 · 上海市总工会 · 上海12348法网 前往 →
注意: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可申请免费法律援助;在线法律咨询可用于评估证据是否充分
企业合规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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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未签书面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但未补订书面合同,自期满次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须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依据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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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认定违法解除并支付赔偿金(2N)
以「不能胜任工作」解除但未履行培训或调岗程序、或缺乏客观考核证据的,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八十七条) 依据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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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发工资并被加付50%–100%赔偿金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而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加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依据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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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一年未订书面合同而被认定无固定期限关系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后解除需符合法定条件、成本显著上升(《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依据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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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具离职证明、未按时转档的赔偿责任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出具证明,并在15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依据原文 →
官方办理渠道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社局
- 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政府
- 上海12348法网上海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