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未休怎么补偿?
官方口径速览
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10天;满20年的15天。未安排年休假的,单位应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报酬(含正常工资100%,即额外补200%)。
主要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参考条例
通俗解释
「300%」中已含正常工资,单位实际需额外补足200%。日工资按本人月工资÷21.75天计算。当年已休部分按天抵扣;解除合同时按当年已过日历天数折算应休未休天数。
来源: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整理;具体以官方解释为准 · 官方链接 →
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享受寒暑假、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未扣工资、病假累计达规定期限等(条例第四条)。
来源:《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 · 官方链接 →
司法案例参考
未休年假报酬争议类案件(请检索同类裁判)
争议焦点 未休年假工资计算、时效起算
实践倾向 2025年9月起施行的解释(二)明确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仲裁时效适用特殊规定;具体以裁判文书网检索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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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办理渠道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社局
- 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