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未休怎么补偿?

适用地区:上海 依据来源:官方发布原文(下方条例均附原文链接) 数据核对日期:

官方口径速览

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10天;满20年的15天。未安排年休假的,单位应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报酬(含正常工资100%,即额外补200%)。

主要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参考条例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现行有效

    国务院 · 2007年发布(国务院令第514号)

    涉及条款: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第三条: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5天;满10年不满20年10天;满20年15天。第五条: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经职工同意可不安排,但应支付300%工资报酬。

  •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现行有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2008年发布(人社部令第1号)

    涉及条款: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十条:未休年假报酬按日工资收入300%支付(含正常工作期间工资100%)。第十二条: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当年度未休部分折算补偿。

通俗解释

「300%」中已含正常工资,单位实际需额外补足200%。日工资按本人月工资÷21.75天计算。当年已休部分按天抵扣;解除合同时按当年已过日历天数折算应休未休天数。

来源: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整理;具体以官方解释为准 · 官方链接 →

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享受寒暑假、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未扣工资、病假累计达规定期限等(条例第四条)。

来源:《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 · 官方链接 →

司法案例参考

未休年假报酬争议类案件(请检索同类裁判)

争议焦点 未休年假工资计算、时效起算

实践倾向 2025年9月起施行的解释(二)明确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仲裁时效适用特殊规定;具体以裁判文书网检索结果为准。

员工维权指引

  1. 与单位协商安排或补偿

    用人单位

    注意:注意书面确认未休天数

  2. 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 前往 →

    注意:仲裁时效1年,注意未休年假工资的时效口径

  3.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裁决不服15日内起诉 前往 →

    注意: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

企业合规风险提示

  • 补付200%年假工资

    未安排年休假且未支付300%报酬的,需补足(《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依据原文 →

  • 批量争议风险

    制度上未建立年休假台账的单位,举证困难,易在离职时集中爆发争议 依据原文 →

  • 行政责令改正

    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支付并加付赔偿金 依据原文 →

官方办理渠道